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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讨设立“药事服务费”,收到了很好的反馈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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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馈意见一:公立医院改革时,可以用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的空间,设立药事服务费。当时把空间都用完了,现在不应该增加这个项目了。

反馈意见二:支持医药产业这一条线的最后一公里,在药师这个环节上还有一些矛盾。

反馈意见三:国家提出药事服务费已逐步纳入医疗服务价格中,过于理论化,让参保人员难以理解。此事本市过去也讨论过,关键不在收费本身,而是收费后能起到什么作用?医生本就应对症下药,如果加一个药师,能否确实起到把控作用,医生、药师之间关系如何处理?设置药师审方是社会进步,但目前不成熟。药师收费标准不高,在新型的支付方式改革推动下,完全可以建立医院内部药师审方制度,核算治疗成本费用,从核减的不合理处方、降低治疗的成本金额中提取绩效,作为对药师的奖励,没必要为这收费不多的项目间设一个收费项目。DRG/DIP本就是核算成本的,将药师用在管理方面,可能更好的发挥作用。

反馈意见四:各有利弊,好难。对药师来说,如果有服务费收入,在医院的地位就会高一些。

反馈意见五:药品加成取消后,的确给医院药房带来很大影响。但我觉得如果要设立药事服务费,出发点应该是药事服务本身的价值,而不是为了所谓腾龙换鸟。否则就可能出现“人头费”“门槛费”等问题。

反馈意见六:不管是药事服务费,还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,甚至现在火热的DRG和DIP支付方式改革,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“坎儿”,就是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分配机制,否则给付永远到不了该到的人手里,体现不了任何激励作用,更无法激发医护人员天生的主观能动性。效果如何?有待观察。

以上反馈意见,有五条真是收到了反馈。另有一条是笔者悄悄摆放的个人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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