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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该为手术并发症担责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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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回放1:

某男,77岁,因食管癌(二期)到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,医院推荐治疗方案为开胸手术治疗,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,未告知诊疗常规及指南所优先推荐的诊疗方案。术后患者发生双侧喉返神经损伤,后因误吸-坠积性肺炎-重症感染-死亡。

患者死亡后,患方向医院提出异议,医院主刀医师认为是由于患者癌症局部浸润粘连、手术分离困难导致损伤喉返神经,手术医师操作规范,且术前也告知了可能会发生该并发症,患方已签字认可,应当属于“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避免、难以防范的并发症”,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随后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,患方鉴定陈述明确指出:在知情告知过程中,医师给患者推荐了开胸手术的治疗方案,没有告知其它替代治疗方案(放射治疗、化疗、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等),更没有告知各种方案的优缺点,且推荐的治疗方案是不是“指南”、“常规”所优先推荐的“放射治疗+综合支持治疗”。因此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依法应当承担责任。最后,司法鉴定专家及法官均采纳了患方的意见,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案例回放2:

某男,46岁,因“急性阑尾炎”入院,当晚给予施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,术中寻找阑尾困难,历时约束小时找到阑尾,发现阑尾根部肿胀明显且有坏疽,在切除阑尾过程中发现较大粪石跌落,随后进行腹腔镜下“碎石取出”,碎石过程中发生小动脉出血,给予镜下止血,因止血困难于手术进程2.5小时后中转开腹手术,术后患者持续高热,反复使用高级别抗菌药物无效,十天后进行第二次剖腹探查术,发现阑尾残端附近大量积脓,给予清理手术后,患者逐步痊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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